三、图书遗失、污损、盗窃处理规定
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三倍赔偿,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十倍赔偿;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三倍赔偿。 教学、科研价值较大的工具书、珍贵图书等,按原价十倍赔偿。 遗失、污损杂志、报纸,按全年合订本总价赔偿;遗失、污损杂志合订本,按全年合订本总价二至五倍赔偿。 遗失绝版书、库存孤本书,按原价十倍赔偿。 遗失成套书中之一本,按全套书价二至五倍赔偿。 对有意隐藏、偷窃或以赔代购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外,应按原书刊价格罚款五至十倍。情节严重的,报请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 有偷窃图书行为者,将按学校相关纪律处理,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借出书刊如有遗失、涂画、污损、剪撕书页等,按相同版本新书赔偿,确实买不到相同版本新书时,视情况按原有书价三至十倍赔偿,具体规定如下:
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,视具体情况,由图书馆或报请学校研究处理